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女。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11月9日上午,一陌生人称租赁艾某的房屋场地办宴席,艾某介绍该陌生人到吴某经营的超市购买酒席商品。因艾某称该陌生人为“老表”,且艾某、吴某为街坊邻居关系,经陌生人与吴某商谈后,吴某赊购给陌生人总价值为9914元的各类商品,其中价值7590元的香烟被陌生人带走,价值232脑涞趟飞善庥澄茨鞍松娜笠颓了嘲夷<薄盏氯缦猓澄⒛嘲夏芪唬鹨蚱上蚁刑补职ぞ氤W口派出所报案。2010年11月10日,艾某将价值2324元的其他商品退还给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