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门得事发印染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邹某,清算组组长。
2011年9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程某、天门市东湖实业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天门得事发印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天门得事发印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通过对公司财产的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发现该公司财产已不足清偿债务。2012年1月12日,清算组召开公司全某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清算报告》,同意将该公司由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同日,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天门得事发印染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门得事发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清算报告》并同意将该公司由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清算组的宣告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天门得事发印染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破产申请。
二、终结天门得事发印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