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被告胡某。
被告万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双峰县信用联社)与被告胡某、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承担。
审判员朱某成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接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