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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己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丁、邹某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系被害人邹某杰的父亲。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系被害人邹某杰的母亲。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己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丁、邹某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丁、邹某戊均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己因不满其雇请的木工被害人邹某杰(男,殁年22岁)工作拖拉而怕耽误工期,与邹某生争执,遂对邹某恨而伺机报复。2010年12月12日1硎冢T甯星凳缶蜓菡也樒X元帅宫东侧木工房内,陈某己持一把木工刀朝正在做工的邹某杰胸、背部连捅数刀。在旁做工的邹某山试图夺取陈某己手中的刀,陈某己持刀挥舞阻止邹某山靠近并追赶邹某山至门口后,顺着竹梯爬上元帅宫庙顶部平台,又把竹梯抽至庙顶部平台,躺在竹梯上刎颈自杀。邹某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己被赶到现场的民警送往医院抢救,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邹某杰系被单刃锐器刺穿胸腔致心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血气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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