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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包某与被上诉人文某、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男,28岁。

委托代理人许德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6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33岁。

上诉人包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包某又以与被上诉人文某,汪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包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包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包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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