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
被执行人尹XX。
被执行人廖XX。
袁某与尹XX、廖XX债务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2日作出的(1997)资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2日作出的(1997)资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