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女,1969年5月6日,汉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邓某,男,1978年12月2日,汉族,株洲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