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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勇,湖南省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省宁远县铭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某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肖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椤∩⑿ず⒕ぁ佬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叫肖某;2007年10月2挥幸⒛忻そ佬,两小孩现随原告肖某生活在一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肖某提出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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