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宋XX,系李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2月2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李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住宅的工程造价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虽主体工程完工,但尚有部分工程未修建,双方当事人对所完工程未能结算清楚,存在争议,原判认定被告尚欠56540元工程款的证据不足。另,建筑承包合同的乙方为吕保强和张XX,吕保强是否应列为本案当事人,应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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