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丁。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上诉人唐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丁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唐某丁于2008年4月16日签订债权转移协议,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对此双方无异议。被上诉人诉请的六笔借款是否与债权转移协议附件中涉及的六笔借款有关联,上诉人是否以抵债方式偿还,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罗源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琳芳
校对责任人:李芳仪打印责任人:肖琳芳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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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