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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诚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湘军、江东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贺妮娜担任法庭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陈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某某与妻子(二人没有办理结婚证,育有一男一女)近两年关系不好,经常吵架。2010年农历正月十三日,其妻离家出走。2010年3月9日,被告人麻某某带其儿子麻某到其岳父张某家寻找妻子,没有找到,被告人麻某某遂要求岳父帮忙抚养麻某,其岳父张某不同意。同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麻某某听见张某与别人讲:“反正走不掉了”,遂怀疑张某想害死自己,并怀疑有人在跟踪自己,心想反正走不掉了,遂萌生了杀死张某的孙子张某某,报复其妻的念头。

2010年3月13日早上硎唬姹烁槿抗忧糯痴夷募砍梅茨焕岩税恫叩沤痴衬哪缘课偶痴衬赡谔苍洗瓷缈拥悖员哦抛恼返客巢丝涣兑5拧徽潮罂罚客鞑保吹渭乖5拧恼傅啄呵\某见张被砍伤,连忙用右手去拦,被被告人麻某某用菜刀在右手背上砍了两刀。当时在场的邻居谢某见状也帮忙护着张某某。被告人麻某某不顾阻拦,又在张某某右肩胛部位砍了两刀。被告人麻某某见张被砍后全身发抖,以为张已被自己砍死,就拿着菜刀跑出房屋,跳到房屋前面的池塘里欲自杀。后被张某等人救上岸。上岸后,被告人麻某某立即往山上逃跑,后在柞代公路旁一水井边被公安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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