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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房屋交付给了谢某某;房屋登记内容由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承诺及仲裁裁决书向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发出司法协助执行通知执行;双方就金钱给付内容已达成多退少补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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