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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本县X镇X村民晁X亮(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驾驶三马车携带阀门、扳手、管钳等工具,窜至位于濮阳县X镇X村西北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采油六区X—6井盗窃原油,在返回途中王某某被采油四厂治保人员抓获,查获三马车内原油1.78吨,价值707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宣读了证人晁X亮、王X利、张X峰、金X等人证言,采油四厂油藏经营管理五区证明、原油含水证明、价格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原油证明、卸油票、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本县X镇X村民晁X亮(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驾驶三马车携带阀门、扳手、管钳等工具,窜至位于徐镇X村西北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采油六区X—6井盗放原油一三马车,后王某某乘坐装有原油的三马车返回途中被采油四厂治保人员抓获,所查获三马车内原油净重1.78吨,价值7070余元,已返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9月12日晚,其伙同晁占村的晁X亮等人预谋后,携带扳手、管钳等偷油工具驾驶三马车窜至采油四厂188-6井盗放原油一三马车,盗油完毕在其押车回村X路上,被采油四厂治保大队工作人员抓获,所盗原油及作案工具被查获。

证人晁X亮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参与了和徐镇X村王某某在王某村北中原油田采油四厂的一口油井上盗窃原油。

证人张X峰、王X利、金X证言,证实他们系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治保大队工作人员。2009年9月13日凌晨1点多,队长张X峰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伙人正在采油六区X-6井盗放原油,便带领王X利、金X、齐X明、崔X峰等十余人赶往该井。他们开车行至井场西南约一公里处时,因怕被盗油分子发现就下车徒步向东走,走到距井场100多米处时听见井场有三马车的声音,他们就迅速往北跑,在离井场50米左右时见一辆三马车从井场向东驶来,他们就迎面将三马车截住,这时从三马车上跳下两个人,一个向西北方向跑,另一个向东北方向跑,他们迅速分开堵截,后王X利将向东北方向跑的人抓获,另一人逃跑。当时盗油分子所驾驶的三马车车厢上盖着塑料花布,在塑料布的下面用气包装着满满一车原油。他们就将三马车以及抓获的男子带到井场,在井场发现井口旁边有管钳、管线、扳手、螺丝、闸门、堵头等作案工具。

另有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油藏经营管理六区报案材料,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日报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原油证明、卸油票,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所盗原油被治保队员截获后及时返还被盗单位,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春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代理审判员:马东丽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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