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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与被告黄某、常德某某家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常德某某家居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X巷。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董事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雷某与被告黄某、常德某某家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雷某诉称,2008年2月18日,被告黄某和被告常德某某家居材料有限公司因资金周某向原告雷某借人民币八十四万五千元,期限两年,定于2010年2月17日到期,月息按千分之二十五计算,到期后一次偿还全某本息。借款到期后,原告雷某经过数次催收二被告要求其偿还所借本金及利息,但二被告一直分文未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八十四万五千元元;二被告偿还八十四万五千元从借款日起全某利息;二被告支付全某诉讼费。

被告黄某辨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此借款系公司所借,已用于公司支出,应由公司负责偿还。

被告常德某某家居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由于公司负债较多,请求延期给付,利率适当降低,月利率不能超过月息1分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德某某家居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雷某人民币84.5万元,利息从2008年2月18日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于2012年3月7日前由被告常德某某家居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黄某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常德某某家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国新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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