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丁,男,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丁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被告陈某丁于1995年取得位于常德市X区宅基地两间,并办理了建房许可证等。2004年3月,陈某丁以2.2万元的价格将此地基及手续转让给原告,原告购买后在此地基上修建三缝二间四层房屋一栋并居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判令被告陈某丁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属实。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一切费用由原告自己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主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被告陈某丁表示同意;
二、被告陈某丁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习彩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