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X号X-X-X号楼,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略)-X-X号楼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XXX,住所地葫芦岛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现住(略)-X号楼,系该公司审计法规部部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XXX诉称:被告XXX于1997年12月2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市分行借款1000万元,至今未某。根据辽财企〔2008〕X号文件精神,该笔债权全某委托移交给原告管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万元借款及15,873,667.00元利息(截止2011年5月30日)。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市分行与锦西化工机械厂签订中长期委托贷款(1997)X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2月25日起至1999年12月24日止。之后,该厂没有在约定的期间还本付息。2000年1月,锦西化工机械厂更名为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29日又依法更名为XXX。根据辽财企〔2008〕X号文件精神,该笔债权全某委托移交给原告管理,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给该公司下函《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并得到该公司回执,承诺“接此通知后我单位将积极筹款,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贷款利息1,587万元。
二、被告承诺按以下期限及金额分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
1、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偿还200万元;
2、2012年6月20日前偿还300万元;
3、2012年9月20日前偿还200万元;
4、2012年11月20日前偿还300万元。
三、被告按照上述第二条的约定按期如数还款后,原告同意放弃贷款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四、如被告未某上述第二条的约定按期如数还款,则上述第三条自动失效,原告有权继续追索被告所欠贷款本金及全某利息。
五、本案诉讼费用171,168.00元减半收取85,584.00元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谭西杰
代理审判员唐某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曲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