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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X某因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昌县X某建绥路X某楼X某元X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建昌县X某朝阳路X胡同X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昌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住建昌县X某本街。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X某与被上诉人X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1)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X某全某退还被上诉人X某合同转让款240,000.00元整,分两次付清,协议签订当日首次退还80,000.00元整,否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余款160,000.00元整于2012年8月14日前一次性付给X某,否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三、被上诉人X某收到全某转让款后将永生碎石厂相关手续全某退还给上诉人X某,当面点清,过期概不负责。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2,650.00元由被上诉人X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0.00元减半收取6,325.00元由上诉人X某承担。

五、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谭西杰

代理审判员唐某博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曲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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