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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丙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丙,男,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常德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朱某丙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丙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某丙诉称:2010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款一年多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被告罗某辩称:同意还款,愿与原告协商分期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一年多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朱某丙与被告罗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向原告朱某丙所借15000元借款,分三期向原告朱某丙偿还,分别于2012年5月10日偿还5000元,2012年12月10日偿还5000元,2013年4月10日偿还5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丙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帅宏达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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