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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马某、裴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申请执行人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执行邵某、马某、裴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16日给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2011年1月19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无存款,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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