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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19XX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许某,女,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于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15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于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15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好。

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育:婚生女黄某某由被告许某直接抚育,原告黄某从2012年6月起每个月1日向被告许某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凭票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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