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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b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X区X路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海,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bbb,住所地葫芦岛市X区X街红石里X号。

法定代表人ccc,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国田,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a某因与上诉人bb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票区人民法院(2011)南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bbb一次性赔偿a某经济损失71,000.00(柒万壹仟)元。此款于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给付30,000.00(叁万)元,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给付20,000.00(贰万)元,于2012年11月1日之前给付21,000.00(贰万壹仟)元。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a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bbb主张任何权利。

二、一审诉讼费由a某承担。二审诉讼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bbb承担。

三、其他无争议。

审判长郭逸群

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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