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被告朱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1年11月X号作出(2011)汝民初字第724-X号裁定,对被告朱某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X路支行帐号为XXXX的存款XXXX元,予以冻结,采取了保全某施。现冻结期限快到,但本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需继续对该笔存款采取保全某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朱某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X路支行帐号为XXXX的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雄飞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