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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意万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中意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街坊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男。

申报人内蒙古华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资源型城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申请人郑州中意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因(略)/(略)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内蒙古华天制药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郑州中意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义苹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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