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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03.26.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七五三一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周建興   文号:97年度促字第175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531號

債權人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

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

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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