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531號
債權人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
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
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