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区,现住XX市X镇马。
被告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家住XX县X村。
原告朱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XX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在重庆相识,2009年9月28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X晨。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X晨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成年。
被告段XX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婚生女朱X晨随答辩人生活,原告需每月支付800元作为婚生女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同年6月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9月28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X晨。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自2010年10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X晨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成年。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已协商处理妥当,双方均表示不需在本案中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段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朱X晨随被告段XX生活,由原告朱XX在每月的14日至18日之间支付800元抚养费给被告段XX至婚生女朱X晨成年时止,被告朱XX对婚生女朱X晨享有探视权,被告段XX及其家人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女朱X晨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朱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