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朱某山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某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