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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霍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延安市X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霍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某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币15000元整。本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同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一交性清偿霍某借款人民币12600元整;原调解书中所差部分人民币2400元整,霍某自愿放弃。且被执行人将该款项已于同日履行,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将此款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宜宝

执行员:强华忠

执行员:牛金鹏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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