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兰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熊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熊某诉称:1985年上半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3月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熊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熊某;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兰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熊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熊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熊某与被告兰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