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天水市X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李子园分理处申请田某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水市X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李子园分理处。

被申请人:田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人天水市X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李子园分理处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田某偿还贷款本金44000元,利息37662.46元,共计81662.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田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天水市X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李子园分理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1662.46元。

支付令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田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君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海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