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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湖南鑫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邓沁,律师。

被告湖南鑫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国清,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湖南鑫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凯升

审判员李晓文

审判员陈某忠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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