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与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朱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光辉,被上诉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郭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原告朱某某经考核从交警部门领取准驾车型“A1A2”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有效期从2004年12月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止。其在2008年交警部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驾驶证基本信息查询中,得知驾驶证违法累计记6分,并注明违法未处理。经查询违法记录扣分大部分车辆为豫x和豫x客车,而该车主为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被告河南万里周口分公司与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系同一单位。原告认为其驾驶证被扣分系被告行为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其驾驶证具体套证侵权行为人相关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驾驶证因违法被记录扣除分值,其认为系他人套证所致,可通过查询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驾驶员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给予纠正,还可采取陈述与申辩方式解决。其怀疑被告套取驾驶证,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侦查机关查证属实是否套证所扣分值,进而固定民事侵权行为及其损失的相关证据。现原告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系套证具体侵权行为人,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原告被套驾驶证,并赔偿x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对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郭某某、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上诉人虽未提供实际侵权人,但是违法记录信息记载有违章车辆,是被告公司所有,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成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应受到支持。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

被上诉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答辩称,本案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侵权事实证据不足。从一审证据可以看出,违章车辆豫x和豫x客车,隶属于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违章信息记载二车辆系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所有,证据之间不相关联。上诉人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套证的侵权行为。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诉讼请求理应受到支持,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水安

代理审判员窦冰

代理审判员冯达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康峰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