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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蓝某丁诉被告陈某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原告蓝某丁,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畲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旷某,株洲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蓝某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畲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己,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住(略)。

原告蓝某丁诉被告陈某己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原告蓝某丁与被告陈某己自愿和好,依法准予。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蓝某丁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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