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某丁偿还申请执行人江某欠款2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对被执行人刘某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经本院执行,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江某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