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某丁偿还申请执行人江某欠款2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对被执行人刘某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经本院执行,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江某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