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戴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略)X乡人民政府公务员,住(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戴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到期借款10000元。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戴某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到期应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