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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X厂退休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XX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园研发中心XXX座XXX层。营业执照注册号x。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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