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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良荣,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了(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某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应于2011年10月1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卢某借款55000元,至今分文未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现已外出务工,且务工地址不详,原居住地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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