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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X号西安同仁学校公寓西单元XX楼东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未劳仲案字(2012)X号裁决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334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未劳仲案字(2012)X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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