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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时某X与被执行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陕西仪表厂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时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职、住(略),系陈某丁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大唐某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丁、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丁、时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840.2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

执行员朱某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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