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丙、赵某丁、左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戊,住(略),系被告人赵某丁堂兄。

被告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丙及其辩护人蒋某某,被告人赵某丁及其辩护人赵某戊,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1日、12日,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左某分别受钟雷(在逃)雇请到白云村X组“牛角冲”山场采伐红豆杉一株,并制成原木拖运某山,途中被安福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左某的供述,2、证人石某、石X军的证言,3、扣押、处理物品清单,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林业鉴定结论,6、书证(归案说明、林权证、身份证明)等。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赵某丙是受钟雷雇请,在钟的指使下采伐的,所采伐的是已被他人毁坏致死的红豆杉,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为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解赵某丁以前无违法行为,系受钟雷的雇请,是从犯,砍伐的红豆杉已死亡,应对赵某丁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受钟雷雇请,三人到白云村X组“牛角冲”山场,用锄头挖土,用油锯锯树根,欲采伐一株红豆杉,该树树蔸上部事先被人环剥一圈。因油锯已坏,且下雨,没有采伐。次日上午,钟雷另雇请左某,伙同赵某丙、赵某丁四人一边挖土,一边锯树根,合力将树拔倒在地,并制成原木四根及树蔸一棵。当日下午,赵某丙等人将红豆杉拖运某山,并装上赣05-85937爬山虎车,至天黑时分,赵某丙、赵某丁、左某在现场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该树立木蓄积为0.679立方米,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供述了2011年8月11日受垅上组村民钟雷(绰号“X”山场砍树,树蔸部皮层被人铲去一圈,枝叶变枯黄,用锄头挖根部土层后,因油锯坏了没有砍伐。次日早晨钟雷又打电话来要求继续做,锯之前问了钟雷到底是什么树,钟说是红豆杉,是死树,有事他负责。后与赵某丁、左某一起采伐并锯成四根桐材料及一个树蔸。下午拖运某山装上自己的爬山虎车时被公安人员发现的事实等。

2、被告人赵某丁的供述。供述了被垅上组的“杨梅干”(姓钟)雇请伙同赵某丙到白云村X组一块叫“牛角冲”的山场一干树蔸下,“杨梅干”说是死树,没啥关系。挖了段时间土层,因油锯没发动,且下雨,就回去了。次日早晨又去挖,“杨梅干”带了垅上组一姓左某村民来,四人采伐后将树打断取材。中饭后,四人开始拖运某车,村X路过被“杨梅干”叫来帮忙拖运,天黑边刚装好车就被公安人员发现的事实等。

3、被告人左某的供述。供述了受钟雷雇请去挖棵别人弄死的红豆杉树,树蔸部分被铲去一圈,树皮保存还好。有赵某丙、赵某丁兄弟一起在挖,四人将树干连树蔸弄翻在地并锯好。下午赵某丙驾驶他的爬山虎车来装车,石某路过被钟雷喊来帮忙,在刚装好车时被公安发现的事实等。

4、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去自家山场查看时发现垄上组钟雷及大将组赵某丙、赵某丁兄弟和垅上组左某在搬弄一棵树的桐材,钟雷喊我帮忙搞一下。我看是红豆杉就讲搞不得,钟雷说是死树不要紧,碍于情面帮他们一起装运,搬运某听他们讲知道这些树材、树蔸是钟雷要搞的,其他三人是钟雷喊来帮忙的事实等。

5、证人石X军的证言。证实“牛角冲”山场是其名下登记了林权证,听说山上被挖了红豆杉的事实等。

6、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证实被缴获红豆杉原木四根,树蔸一株及处理情况。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林业鉴定结论。证实采伐树木树种为南方红豆杉,一株,材积0.475立方米,立木蓄积量0.679立方米。

9、书证:

(1)归案说明。证实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2)林权证。证实“牛角冲”山场林权登记所有人为石某军。

(3)身份证明。

上述证据,经质证,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采伐的红豆杉树蔸上部虽被人环剥一圈,但是否死亡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等供述系死树的事实不予认定。三被告人明知红豆杉为国家保护植物仍非法采伐,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受他人雇请和指使,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属从犯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归案后,各被告人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丙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丁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阳燕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某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某、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