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原告葛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诉称:2011年9月底,被告张某雇用原告为其开车,月工资为4000元。2011年11月底,原告因故不再给被告开车,结算工资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原告3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被告张某雇用原告葛某为其开车。2011年1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被告欠原告驾驶员工资3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欠原告葛某工资款,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葛某欠款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