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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陕西某澄城县人。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某市看守所。

西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某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友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于2011年5月28日在西某市X区韦曲西某租赁王X陕x“奇瑞”瑞虎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227元),租期为三四天。2011年6月1日被告人张XX起意将车变为钱用,遂伪造了王X的身份证及车的产权证于2011年6月3日将车以四万元抵押给澄城县王X,6月4日被告人张XX电话骗王X说要将车租用一个月并给王X账户上打租车的费用,张XX将所得抵押款先后在北京、西某、榆林等地游玩,全某挥霍。后被告人张XX将电话停机,致使被害人王X无法找到,后被害人王X通过GPS定位找回车,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西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张XX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四条、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张XX退赔赃款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某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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