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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X与被告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许XX,男。

被告黄XX,女。

原告许XX与被告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原告在资兴市鲤鱼江大兴东路开办了一个钢材总汇店,经营各类钢材生意。2008年,被告黄XX的丈夫陈XX(2011年9月24日死亡)在承建资兴市X村移民搬迁房工程时,从2008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从原告钢材总店购买了各类钢材货款146655元,尚欠31655元至今未偿还给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丈夫陈XX在死亡之前所欠的债务应当由被告黄XX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XX偿付原告购买钢材欠款3165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XX辩称:清江工程是2009年才搞的,2009年以前根本没有欠钢材款。陈XX生前,双方之间没有算过账,被告黄XX也搞不清楚他欠多少钱。被告现在拖儿带女,无生活来源,无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在资兴市X镇X路开办一个钢材总汇店,经营各类钢材生意。从2003年开始,被告黄XX的丈夫陈XX(于2011年9月24日死亡)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许XX有钢材业务往来,至2009年12月31日止,陈XX累计欠原告钢材款31655元未付(包括陈XX于2008年元月10日出具欠条款20000元)。

另查明,被告黄XX与陈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19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陈XX欠原告许XX钢材款31655元,由被告黄XX于2012年4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12000元。如逾期支付,则由被告黄XX按20000元支付给原告许XX。

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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