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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诉吕××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r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男,汉族。

原告耿XX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2日婚生子吕××出生,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但被告不理解原告的苦心,常常故意制造事端,双方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现双方感情已完全某裂,已无任何缓和余地,双方婚姻名存实亡,为使双方都能从这痛苦的婚姻中解脱,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儿子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至吕××上班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辩称:双方并没有经常发生矛盾也没有经常争吵,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某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耿某与被告吕××于1999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吕××,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支持,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但夫妻双方应该冷静对待这些问题,多进行沟通,妥善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共同维护夫妻感情。从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本案原告耿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耿某与被告吕××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延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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