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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3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五百元。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贾冬梅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唯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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