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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炼油厂退休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公安局退休警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69年经人介绍相识,197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女(长女刘某,次女刘某),均经济独立。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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