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号。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不,汉族,系鞍钢集团公司保卫部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万科城市花园X号楼X室。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1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结婚,婚生子田某浩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要求改变抚养关系,被告亦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子田某浩随原告赵某生活,被告田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600元至其子经济独立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