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烧结厂工人。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双山培育社区新乐委X组中华北路X栋X单元X层27-X号。
被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有线电视台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长甸正兴委X栋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5月23日婚生一女于某晴,现年11周岁。2003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婚生女于某晴随被告于某生活。现原告徐某某申请法院变更于某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同意于某晴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孩于某晴自2010年6月17日起随原告徐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于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于某晴抚育费300元,直至于某晴经济独立时止。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