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55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2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2012年2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原系绿能高科开封分公司小食堂的临时工厨师,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其虚构自己具有绿能高科开封分公司集资房指标的事实,并以愿意将指标转让给被害人张X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张X处骗取28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张某X证言、房屋转让合同及李某出具的收条。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系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开封一号加气站(以下简称:绿能高科开封公司)食堂的临时工,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其虚构自己具有绿能高科开封公司集资房指标的事实,并以愿意将指标转让给被害人张X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张X处骗取28000元,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张某X的证言;4、李某、张X签订的转让合同;5、李某所写的收到条;6、绿能高科开封公司证明;7、抓获证明;8、李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洁
审判员:王惠生
审判员:常君谦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