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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聚众斗殴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13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2月3日下午,田亚东(已判刑)在焦作市建国饭店康乐中心上班时与李某勇(已判刑)发生口角,双方进而发生厮打。随后田亚东纠集李某(已判刑)和魏鹏(已判刑),李某纠集孔祥阳、马兵(此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魏鹏纠集三名男子,一起来到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处准备殴打李某。田亚东和魏鹏在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口处站,其余人站在西门对面的路边,等候李某下班。李某害怕下班后被打,随后纠集郝某、李某阳(此二人已判刑)、李某等人,郝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李某勇指使郝某购买了洋槁把。李某下班后和李某、郝某、李某阳、李某来到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口时,见田亚东和魏鹏两人在西门等候,就冲上去追打田亚东、魏鹏两人。田亚东和魏鹏纠集的其他人从路对面跑过来,对李某勇等人追逐、殴打。在互相追打的过程中,李某被刀砍伤。经鉴定,李某的损害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勇、郝某、李某阳、李某、魏鹏、田亚东、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二份、抓获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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