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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百货公司下岗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统计局干部。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街X甲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灯塔市司法局职员。住所地:灯塔市X街道文化社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XX与被告王XX于1997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婚生女田沛凡,11周岁。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田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沛凡由双方共同抚养,随母亲王XX共同生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1500元。

三、座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丙X栋X单元X楼西户的房屋使用权归被告王XX使用;座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15,丘地号1-35,幢号284,房号2031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王XX所有。

四、家用电器索尼电视机一台、长虹电视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联想手提电脑一台、海尔冰箱一台、空调三台、床两张、鞋柜一个、沙发一套、餐桌一张、书桌一张、椅子

六把、微波炉、炊具归被告王XX所有。

五、被告王XX给付原告田XX人民币10万元(己给付)。

六、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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